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来源: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2020-08-21T15:04:07 作者:小编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买房子等不动产是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因为它涉及到巨额的金钱支出,大多数人为此奋斗了一辈子。现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很多。一旦发生争执,对我们的影响可想而知。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我国更好地解决纠纷提供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都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面对商品房纠纷,该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确认而发生的不动产纠纷。房地产权利的归属、分割与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范围。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本司法解释对房地产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房地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适用情形。但不包括法院根据房地产纠纷管辖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

  甲、乙开发商签订了《XXX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开发的XXX套住房,并约定XXX次交房(其他细节不在一份清单中列出)。合同签订后,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购房义务,但一直没有收到回执通知,乙也没有对甲说。我们不能按时交房的原因很清楚。甲不得已,只能向商品房所在地(当地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交付房屋,协助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这也是一起商品房合同纠纷,但法院为什么能对房地产所在地进行管辖?这是因为A的主张是确认不动产(即商品房)的权利。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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