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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2020-08-21T15:03:58
作者:小编 遭遇卖方反价时应当如何应对? “卖方违约借口多种多样,有从买方行为里挑刺的,甚至还有装疯卖傻、玩消失避而不见的。”段若愚律师说,其中常见的借口是买方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对于卖方来说,这为其依法解约提供了好的理由。一般房产中介提供的交易合同范本中,对买方各项义务的履行都有明确的期限,而很多买家签约时,过分信任或者依赖房地产中介,自己并没有认真研读交易合同,一不小心就会出现违约。在这一类违约的借口中,常见的就是买方未能及时完成资金、资金金额不足等。 支招一 购买二手房,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合同签订时,首先要确保合同的效力,不给对方留下主张合同无效的借口,比如核实房产权利人的身份、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房产共有的情况等; 二、在合同内容上下功夫,比如尽可能约定更短的交易周期以尽快完成交易,或者约定更高的定金额度(法律规定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0%),或者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引发的律师费及各种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尽可能增加违约成本; 三、自己严格依买卖合同约定履约,不给对方留下“买方违约”的口实,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定金、及时办理首期款的银行资金手续等; 四、发现对方可能违约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卖方应履行义务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义务,买方应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向卖方发出书面的《履约催促函》,并保留函件复印件及邮寄凭证,以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 五、一旦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方应及时委托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无论买方考虑何种诉讼请求,在起诉后都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的房产,以保障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支招二 “一个完整的二手房交易,一般需要签约、赎楼、资金、贷款、递件过户、抵押担保等多个环节,至少需要一个半月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段若愚律师介绍,其中签约之后、卖方赎楼之前阶段容易遭遇卖方反价,“在过户之前,即使买方已经办好资金和贷款手续,但只要卖方一直观望,迟迟不愿意赎楼,合同就很难继续履行下去。” “卖方违约,买方有三个选择,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主张违约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究竟选择哪一种方式对自己更有利,需要综合案件的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在定金和违约金之间,买方更愿意选择金额更高的违约金。但是究竟选择违约金还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段若愚认为,这需要考虑房屋交易价格、上涨幅度、自己对房屋的需求等因素。 首先,假如选择违约金,一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交易价格20%,但法院对违约金的支持比例却不一致,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毫无疑问的是,在当前恶意违约情形较多的情况下,法院肯定更倾向于打击不诚信的行为、尽可能高地支持违约金的比例。目前,深圳法院已经有多起判赔支持20%违约金的案例,这对违约者来说,是严厉的信号。 如果买方对房屋的现实需求迫切,或者房产价格涨幅远超20%,则对于买方来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疑是更好的选择。但房地产交易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在判令继续履行的时候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即必须具备可操作性或执行性,法院才可能判令继续履行。 怕自己后悔卖方可主张在合同中约定“反悔权” “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交付以变更登记为有效完成,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既包括债权关系,即签订买卖合同,也包括物权关系,即变更登记,买方合同目的的终实现,需要国土部门的登记才算完成。”段若愚律师表示,这为卖方违约提供了时间和操作上的可能性,因此,相比一般的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违约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高。 违约和纠纷一旦发生,根据实践经验,卖方反价后,若买方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一定能获得支持;即使诉请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实践中在违约金的支持比例上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无法向二手房市场释放稳定的信号,这令不少购房者感到十分迷茫。 “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有其客观原因,也有其合理性。”“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不利因素,但在赵丽律师看来,在违约金支持比例上的“同案不同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同案不同判,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自由裁量权为法官对现实因素的考量留下了空间,比如卖方违约的情节是否恶劣、房产价格上涨的幅度、买方的实际损失、买方购房是用于自住还是用于等等,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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