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买房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情况是,首付已经交了,办了很多手续,却发现贷款被拒,按揭无法办理。此时,买不到房子的购房者能否以此为由要求首付?
抵押贷款不能办理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考虑合同协议。因此,最重要的依据是在合同中规定谁应承担不批准贷款的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遵循以下原则:
1、开发商理由:如果开发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在审核时不会批准这种情况下的贷款。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买受人理由:买受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者买受人信用记录不好,银行不批准贷款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原因:如果政府政策或银行规定发生变化,购房人本应获得的贷款无法实现,购房人应与开发商协商。如果谈判失败,合同中就没有协议。购房者可以起诉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确实无法购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定金。
我已经付了首付,如果贷款不批准,我可以退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返还购房价款本金及其收取的利息或者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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