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限制: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

来源: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2020-08-21T15:04:06 作者:小编

  年龄限制: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自己申请下来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未使用,却让其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并约定承诺待符合交易条件后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行为如何认定?连云区法院在一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中,依法认定该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并驳回了原告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

  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 私下将资格转让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甥舅关系。2009年3月20日,李某某获得了连云港市市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同年9月17日,连云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与李某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座落于连云区某花园A10幢2单元302室房屋出卖给李某某,建筑面积共94.68㎡,金额合计157008元。李某某预付了5万元购房款。

  事实上,李某某并无能力购买该套住房,恰好姐姐李某爱正在考虑为其儿子张某某买房。于是,在2009年7月25日,李某某、赵某某夫妇出具《房屋转让》,载明因李某某无钱购买经济适用房,现转让给其姐姐李某爱,并说明不要任何费用。2012年10月5日,李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其购房款290000元。

  九年后申请过户遭拒 甥舅对簿公堂

  2017年11月17日,李某某向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打算将涉案房屋由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完全产权。同年11月21日,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该申请,李某某需缴纳增值收益83680元。同年11月27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连云区某花园A10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出卖给乙方,价格290000元。同日,张某某将83680元存入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账户。

  可是,当张某某与李某某一齐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傻了眼。原来,虽然九年前,李某某与前妻赵某某一致同意将该房产过户至张某某名下。但两人早在2013年就协议离婚了。离婚后,李某某又与梁某某在2017年6月登记结婚,且该经济适用房登记在李某某与梁某某名下。如今办理过户手续需经李某某和梁某某双方一致同意,此时的梁某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李某某与赵某某起诉至连云区法院。得知消息的梁某某向法院申请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目的是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相关标准,并有严格的公开申购程序,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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