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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并不是购房必选项

更新时间:2020-09-14 23:12:37 来源:安居乐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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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中了一套房,置业顾问要我先签认购书,我当时没多想就签了。现在感觉有点不划算想退房,可开发商不给退,否则2万元定金就不退。”买房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是期房交易过程中的常见做法,最近李先生就致电居桂林记者,咨询“签订认购书后不想买房,定金能不能退”的问题。为此,居桂林记者咨询了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满文勇。律师提醒,签认购书并非买房必经程序,即使要签也千万别盲目。

  看认购书是否具有合同性质

  满文勇认为,如李先生这类情况,定金能不能退,首先,要看认购书是否属于购房合同性质。认购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作为签订合同的保证,认购人一般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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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认购书中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视其为购房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合同约定,就是违约,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还可以追究购房者违约责任。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作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认购定金分立约和履约两种

  认购书中的定金还分为立约和履约两种,购房者最好请律师代为审查认购书内容,以便决定是否签订认购书,或是否在签订认购书后起诉撤销定金条款。

  如果定金条款的内容是“在约定的时间(或期限之前),认购人未前来签订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那么该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此条款要求认购人,必须在约定时间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同时约束开发商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不能将此认购房屋与他人再订认购书。这种条款让双方均享一定的权利。

  如果条款为“在约定的时间(或期限之前),认购人未前来签订合同或不同意开发商拟订的合同条款的,定金不予退还”;或者“在约定的时间(或期限之前),认购人未前来签订合同或未交首期房款的,定金不予退还”。这样的条款从字面上理解,属于“履约定金”条款。这些条款在正式合同尚未协商签订时,就要求认购人履行合同,可视为霸王条款,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时,可以向开发商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直接不购买类似的房屋。

  签认购书不是买房必经程序

  虽然法律条款中,未明文规定购房前必须签认购书,但记者发现,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前,大多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交纳认购款。

  律师表示,认购书只是一种交易习惯,购房者完全可以选择绕过签认购书而直接签购房合同。如果要签订认购书,购房者应仔细斟酌其中的各项条款,并重点关注与定金相关的条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认购书中协议的生效、失效时间等内容。

  另外,如果开发商持有预售证,是合法出售房屋,反之,未持预售证就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属于变相销售已涉及违规。购房者要注意看预售证上的时间,认购书签订时间在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证之后,才是合法预售,认购书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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