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各大媒体转载稿件《明起通州购商品房可享补贴》,经查证,稿件中提及的“通州”购商品房可享补贴,实为江苏南通市“通州”区。31日《通州日报》发文称,江苏市南通通州区元旦起可享政府补贴。以下是原文:
12月30日,记者从住建部门获悉,我区(通州区)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消费的意见》提出,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在我区(通州区)购买商品住房可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需求,区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消费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举措,主要包括:
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在全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以开发企业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准计算,不含储藏室、车库、车位、阁楼价款,下同)2%的购房补贴。
二、实行二手住房购房补贴。在全区范围内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但安置房未满5年交易,以及赠予、继承住房不享受以上补贴。
三、放宽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职工公积金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在外地工作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本地居民,在通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可在通州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贷款贴息业务,缩短借款人等候时间。
四、适当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对通过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据了解,凡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住房网上备案合同或者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者,可享受以上相应优惠政策。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此期间撤销、变更原购房合同,与同一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将不可享受该政策。(通州日报孙晓冬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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